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各类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与领导机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必须严格遵循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以年级部为单位,成立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选及管理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资助管理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及认定工作。(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5-7名学生代表组成)。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2、家庭经济困难。
3、学生在校生活俭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道德品质良好。
三、认定类型及参照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内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须有低保证)。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孤儿(父母双亡,或一方去世另一方出走,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
7、父母一方去世或离家出走,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8、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9、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10、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资格
1、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勤奋努力,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者;
3、提供虚假证明,缺乏诚信、道德败坏者;
4、生活铺张奢侈,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5、有高消费行为者,如有手机等用品;佩戴金、银首饰;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染发、理奇形怪状的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四、认定程序:
(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年级组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二)评审流程
1、个人申请:
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单县二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由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资助管理小组成员,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半公开或不公开综合评议,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名单确定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但注意不要增加学生的心理负担)。如师生有异议,要调查落实,并做出相应调整。
3、年级组认定工作组审核:
各级部要认真审核各班上报学生名单,并随机抽查部分学生。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各年级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版、电子版汇总到学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库。
五、救助和帮扶
1、学校及年级积极争取各种社会资源,多途径募集资金。
2、公平、公正、公开评审国家助学金,及时发送国家助学金。
3、鼓励教职工及学生成立爱心社团,发挥全体师生的集体力量。
4、级部和班级在日常生活中关心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和学习状态,多加引导,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信念和战胜困难的决心。
单县二中政教处资助中心
2025年5月26日